当前位置:公司首页>标准规范 >

陕西榆林: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失信行为将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发表日期:2020-2-22

 2月11日,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和个人的行为,榆林市社会信用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对在新冠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中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榆信组发[2020]1号), 对榆林市区域内在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中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严重失信主体以及相关人员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并开展联合惩戒。同时对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实施方式等都有明确规定。

  市场主体有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以次充好、制假售假、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有故意隐瞒防控有关信息、恶意造谣传谣、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逃避隔离和医学观察、冲击相关医疗和防疫场所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都将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对象。

  严重失信对象将被归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对其采取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取消政府财政补贴支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禁止参与评优评先等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失信个人将被采取降低其个人信用分(桃花分)等级并限制享受信用优惠,限制晋级晋职、评优评先,限制招聘为公职人员等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同时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市信用办)


招标投标企业信用评价
©2019-2020ZGCREDIT.COM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03946号-1技术支持:北京中鑫国际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后台管理]